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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青州市昌邑市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率先通过省厅初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10-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县级)"要求,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2013年10月11日,省水利厅对参加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青州市、昌邑市进行了初验。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影像资料,查阅档案资料,询问解答等,对照水利部水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进行了验收,两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均达到验收标准,同意通过省级初验。青州市、昌邑市成为全省率先通过省厅初验的市。
  青州、昌邑两市是在2012年6月由水利部确认的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市。一年来,两市按照水利部、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效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两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具有操作性和适应性的规范性文件10个,增强了水土保持法律和规章的可操作性,做到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二是进一步增强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做到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五到位"。两市均恢复成立了水土保持委员会,并明确了17个成员单位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积极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生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验收;依照法规及时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是进一步健全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设立水土保持监督举报电话,在全市内公布,积极接受公众的举报。
  五是进一步提高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环评的前置条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设施验收率均达到95%以上。
  青州、昌邑两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顺利通过省级初验,标志着潍坊市在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为下一步在全市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山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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