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创新执法手段 强化监督管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兴国县为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水平,积极在完善规章上下功夫。依法先后出台了《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意见》、《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水保监督执法更具有操作性。规定了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申报水保方案,方案经审批后,发放水保方案合格证,并与县矿管、国土、工商、发改委、安监、环保、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将“水保方案合格证”作为办理其它证照的前置条件。对已经办理水保方案合格证的,每年必须进行审验,对未进行年度审验的水保方案合格证,矿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延续,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材料,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房产验收,工商部门不得审验工商执照等相关部门的制约。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保部门批准的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相关部门方可验收。
在强化监管过程中,一是建立了月巡查制度。每月对生产建设企业不定期巡查4次以上,随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是否采取水保措施。二是建立了年审制度。对经批准的水保方案报告书(表)是否按照水保方案分阶段实施好水保措施,有没有与水保“三同时”制度同步进行,对已核准发放的《水保方案合格证》坚持每年审验一次,未达到方案要求的责令整改,缓审验。三是建立了竣工验收制度。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才允许投产使用。
兴国县水土保持局 余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