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 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2-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聚焦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强化各类规划功能定位,加强规划管理和衔接协调,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扎实的规划基础支撑。

二、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

(一)健全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水利规划是国家战略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水利领域的部署安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强化与国家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衔接协调,增强水利规划的支撑作用。立足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以水利战略规划为引领,以水利综合规划为基础,以各类水利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由国家、流域、区域各层级水利规划共同组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的水利规划体系。

(二)强化水利战略规划的引领作用。水利战略规划,是指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和国家发展规划战略部署,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的保障水安全的战略部署,主要包括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全国水资源综合(战略)规划、水安全保障五年发展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是国家水网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部署,在水利规划体系中具有最重要地位。全国水资源综合(战略)规划是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性规划。水安全保障五年发展规划是水安全保障工作在规划期内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全国水资源综合(战略)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任务,要有序纳入水安全保障五年发展规划滚动实施。

(三)强化水利综合规划的基础作用。水利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要求和水安全保障现状,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配置、管理水资源,保护治理江河湖泊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主要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区域重大战略水安全保障规划等。水利综合规划为水利战略规划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提供基础保障,对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提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和供水保障、流域防洪减灾、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流域综合管理等任务提供指导和约束。

(四)强化水利专业(专项)规划的支撑作用。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节水、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水土保持、水文等规划,以及根据水安全保障需要编制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孪生水利、涉水事务监管、水文化、水利科技创新等规划。水利专业(专项)规划要细化水利战略规划、综合规划在特定领域或者方面的目标任务,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编制水利规划

(五)落实规划编制主体责任。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层面水利规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及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规划;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规划等。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本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保障水安全需要,健全本行政区域水利规划体系。

(六)把握规划编制思路。水利规划编制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锚定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目标,聚焦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水利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提高规划成果的战略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七)严格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水利规划立项、编制、审查、协调、报批等程序。加强规划编制管理,加快编制工作进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查和审批程序,加强技术审查把关,规划审批前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做好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工作,加强规划衔接协调,加快推进规划报批进程。按照审批权限要求严格规划审批,按程序做好发布、备案。

(八)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水利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坚持开门编规划,健全规划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规范专家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水利规划编制等行为。集中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已有规划和研究成果,发挥规划编制单位、科研机构、智库作用,力求规划成果更科学、更有效。加强规划科技创新,深化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论证,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创新规划编制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规划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质量。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弘扬“短实新”文风要求,精简规划篇幅。

(九)加强规划衔接协调。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战略规划、综合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水利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可能增加流域防洪风险、改变流域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直接涉及省际河流(河段)或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影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水利规划,审批前须经水利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后应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四、完善水利规划实施机制

(十)落实规划实施管理责任。水利部负责国家层面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流域管理机构要落实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要求,承担流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管辖权限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重大战略水安全保障规划、流域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区域水网建设规划等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

(十一)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水利规划批准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细化分解规划目标任务,建立台账,逐项明确实施分工和进度安排,提出保障措施。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国家、流域、省级水利规划实施机制和台账,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十二)强化规划指导约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深化前期论证,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项目实施。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控制性目标指标和管控措施要求,规范涉水事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规划,履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审批。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水利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情工情变化,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提出推进实施、规划调整或修编的意见,加强评估结果运用,确保规划实施效果。水利规划经评估需要修编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做好修编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完善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水利规划体系。流域管理机构要扛起流域水利规划编制和实施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流域统一规划。

(十五)加强跟踪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水利规划清单管理,制定水利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计划,健全实施机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流域水利规划目录清单,有计划地组织流域水利规划编制,推动规划审查审批,做好规划实施评估。

(十六)加强保障支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水利规划编制和实施评估经费,保障规划工作经费需求。加强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团队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水利规划人才队伍,为水利规划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水利部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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