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污水管线的建设是否可以作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来进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1-0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根据之前公众咨询中的回答内容,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确定包括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内容,但是根据GB/T4757-2017中的分类污水管线的建设应该属于4852的管道工程建筑而不属于7810的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业分类的内容,那么污水管线的建设是否可以作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来进行免征呐?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污水处理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因此您提到的污水管线如属于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不属于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则不属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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