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怎么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1-0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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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租用农用地,占地面积300多公顷,没有水土保持设施,也没有地貌植被,怎么计算损坏面积,怎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多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您提到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属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种计征方式,其中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进行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