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企业为政府代征代建的道路绿地是否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中遇到一些问题,希望部领导予以解惑。1、请问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类型应当如何界定?2、请问企业为政府代征代建的道路绿地是否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分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具体请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等规定,您提到的“企业为政府代征代建的道路绿地”属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