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煤矿从2013年9月生产到2016年3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4-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矿,2006年获得上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3年水利部门按照其占地面积收取了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该煤矿从2013年9月正式开始生产,但从开始生产到2016年3月未交纳水土保持费。理由为201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之前不应该收费。从2016年3月开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想咨询,该煤矿从2013年9月生产到2016年3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煤矿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同时,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的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矿应当按照开采量,依法依规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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