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如何理解?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6-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中第四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审批。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1、上述规定是否指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占地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措施显著降低的(减少30%以上的)需补充或者修改水保方案并审批?理解是否正确?
2、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降低一半及以上,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显著降低,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原水保方案并上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