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煤矿等项目开发周期长,方案服务期满后,是否要继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依据是什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周期长(煤矿等项目也类似),普遍在30年左右,但是设计只有一个总体开发方案,一个立项,方案服务期满后,是否要继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及我部的相关文件中均没有方案服务期的概念,在我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也不使用此概念。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践中,为了工作方便,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曾提出过方案服务期,目前已不再使用。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于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您提到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矿项目均应适用此规定。
石油、天然气项目在生产运行期还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建设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