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项目由2×1000MW核准为1×1000MW,是否需要再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继续有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 咨询一个问题,某电厂项目在核准之前,于2006年向水利部申报了2*1000MW水保方案报告书,包括2台机组,并于同年获得批复,2015年时省发改委核准了该项目为1*1000MW(火电项目已下放到省里核准),只建设1台机组,该工程于2019年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准备再向省发改委申请1*1000MW项目,请问新项目是否需要再单独编报水保方案?原2006年编制并批复的2*1000MW水保方案是否继续有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电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有效。
对于您提到的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新立项的项目,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