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个项目未验收且为另一主体单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保方案申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请问,在同一个地点,原先为一矿山,并已经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目前,另有建设单位在该矿山已经开采完毕的基础上,进行尾矿库的规划和建设(另外的新项目),并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工作,经查阅[2007]184号文,只明确分期项目前期未验收后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同一建设主体已建项目水保未验收不予审批,此情,在前个项目未验收、且为另一主体单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保方案申报,如果不可行,是否有文件依据和支撑性文件。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应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因此,您所提到的前个项目未验收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单位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同时,在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