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

最多可以要求竣工投产多久的项目让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基层水保工作人员,属地内有企业在以前建设期间未做水保方案、未缴纳水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理解为此条只是告知投产2年以上的项目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并未提到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请问最多可以要求竣工投产多久的项目,让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从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运用,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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