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

某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而开工建设,如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而开工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哪一级审批? 二、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应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是否同时可以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据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给予处罚? 三、如该项目一直持续施工到投产使用,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处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问题二: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拒不缴纳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实施处罚。
  问题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如果一直持续施工或投产使用不足两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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