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

对于依法应编但未编水土保持方案且已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是否要求补充开展水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对于依法应编但未编水土保持方案且已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我有如下三个问题咨询:1、是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2、是否要求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如要求应采取什么手段和方法?3、如果项目开工建设前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与现阶段标准不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执行哪个时间点的标准?恳请尽快答复,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对于您提到的依法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且已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三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投产使用两年以内的,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最近更新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