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

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印发后,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该适用那一个标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规定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那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没有办理水保方案的项目应该适用那一个标准?望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因此,您提到已经开工建设但还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此类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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