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

水土保持项目产生的弃土、弃渣等未拉倒确定的地方综合利用,在水土保持法中适用哪条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1-08-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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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批复中只写明了弃土、废渣等全部拉倒某处综合利用,该项目无弃土、废渣等外堆,同时水保批复中也未写过有弃土、废渣等堆放点。但实际该项目产生的弃土、弃渣等未拉倒确定的地方综合利用,而是拉到很多地方堆放,请问在水土保持法中适用哪条进行行政处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您提到的该项目未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弃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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