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能否与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3-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2017年11月,水利部下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提出“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在此需要向贵处咨询,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能否与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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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能否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文件没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2017年11月,水利部下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提出“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在此需要向贵处咨询,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能否与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为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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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能否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文件没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