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011年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后的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项目建成满2年,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2011年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后的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项目建成满2年,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应当怎么办理?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可以依据补办的方案进行自主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如果符合依法不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处罚时效已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申请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什么作为依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以水土保持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为依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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