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报备是否需要公示满20工作日才出具报备证明?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第4条第一款,只要公开了验收材料就可以出具报备证明,但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第8条公示时间需至少20个工作日,是否有矛盾?请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是否需要公示满20工作日才出具报备证明还是不需要公示20个工作日都可以出具报备证明。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进一步细化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