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成立了“行政审批和服务局”,相关行政审批、监管工作如何开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2-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从事多年水土保持工作。
近一段时间以来,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当地成立了“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利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交由“行政审批和服务局”进行全权审批,但是对于“事中事后”监管仍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就以上情况,我想咨询一下两点:
1、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都明文规定审批部门应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政审批和服务局”进行审批是否妥当?
2、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假若由“行政审批和服务局”进行审批,监管工作是否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我相信目前全国多地都存在此类问题,请水利部能解答我们基层工作者疑惑,为更好做好水利工作指明方向!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审批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全权行使相关审批权,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二、关于审批权与监管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即“谁审批、谁监管”。地方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时,应同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