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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中关于弃渣场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理解?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第二大项第一部分第二段“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有以下问题不明白:一是可否理解为允许先弃后批?二是先行使用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算是补办审批手续?三是新设弃渣场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是如果对新设弃渣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何时征收?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生产建设单位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之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先行使用新设弃渣场。
  问题二:您提到的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属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问题三: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新设弃渣场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应于新设弃渣场使用前一次性征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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