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的附件2扰动范围控制如何进行判定和赋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8-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对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的附件2扰动范围控制如何进行判定和赋分?是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扰动土地面积,还是分为红线外和红线内应控制的扰动面积,还是说只要在方案的防治责任范围内,就可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等的扰动和损毁。生产建设单位的施工扰动范围控制基准应为水土保持方案中确认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最近更新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