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监督执法防治水土流失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3-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关心支持下,自治区在实施《水土保持法》及防治水土流失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各界的水土保持意识大大增强,一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已初步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西的水土保持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厅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为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首先是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力求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次是运用有线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墙板报、文艺表演、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矿区、开发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广泛开展“三个面向”、“四个结合”宣传教育活动。即面向领导、面向生产建设单位、面向城镇和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采取广度宣传与深度宣传相结合、上下宣传与内外宣传相结合。再次是紧紧依靠宣传、新闻、司法、文化等部门和媒体的支持与配合,发挥他们的宣传优势,使全区宣传教育覆盖面达到80%以上。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按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由过去的单一治理逐步转到以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为了适应这项工作重点的转移,自治区人民政府两次调整充实自治区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成员,由自治区主管农口的副主席任主任,自治区18个部门的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水利厅。配备专(兼)职水土保持监督员2798人,管护员2705人。其中经过岗位培训的有2353人,取得上岗证的有1952人。全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及监督执法工作局面逐步打开。
依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初见成效。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正确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依法行使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全区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水土保持方案6301个,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1962万元,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案件355起,同时,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各地通过行使“三权”促使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完成了一批治理项目,有效地防治了水土流失,改善了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认真开展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广西的岑溪县、北海市和合浦县先后被列入全国监督执法试点县(市)。自治区水利厅除配合水利部做好上述3个县(市)的试点工作外,还结合本区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先后批准三批共52个县为监督执法试点县。通过试点取得了许多经验,为开创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基础。各试点县在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逐步形成申请、登记、审批、发证、检查、验收等一套审批管理程序。
城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正在起步。治理城市水土流失是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自治区水利厅把北海市作为全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试点。北海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市计委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同时,北海市水电局还与城建、绿化部门联合搞水土保持治理示范小区,取得较好效果。
防治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取得初步成果。广西以小流域为单元的重点治理始于1982年。《水土保持法》颁布后,小流域治理的资金投入逐年加大。同时,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治山治水、开发“四荒”的积极性进一步调动起来,广泛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联营等方式,治理开发“四荒”。
虽然目前广西的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应看到,水土保持工作要全面走向依法预防、依法监督、依法治理、依法管护的法制化轨道,还要加大工作力度,以不断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