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荒山不可随意整地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2-05-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王建军
最近,浙江省江山市水利局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水土流失引起的纠纷案,当事人毛某因不科学的整地付出了1000元的“学费”。
1999年,毛某在承包村里的60亩山场上搞综合开发,这片土地中有五六亩直接面向邻村的一个水库。由于其在整地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加上刚开发的山场植被不能迅速恢复,导致山场表土遇雨时流失到水库中,并在水库内淤积。江山市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本着既不挫伤群众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又不损害水库受益村村民利益的原则,根据《水土保持法》第29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派出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协同两镇干部多次到现场协调,但都因双方分歧太大而没能解决。今年年初,该县水利局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支付1000元作为因水土流失造成水库淤积的赔偿金。
通过此事,笔者想提醒那些荒山荒坡的承包者,搞综合开发也必须讲究科学,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否则很可能将好事办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