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监督站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1-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屏南生态旅游强县”目标,最近,屏南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屏水保监[2004]21号),要求辖区内各水电开发建设业主单位,要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否则,将在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对省、市立项的项目,该站将不予签署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意见;对县级立项的项目将不予以验收,若自行投产运行的工程,将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求各业主单位必须指派一名水保监督联络员,配合做好县站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水保方案的监督检查和联络工作。县站将不定时对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大、中型项目每季度不得少于2次,小型项目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屏南县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