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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出台加强生态自然修复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站讯:日前,山西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自然修复、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生态自然修复的重要作用、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推进生态自然修复的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作了说明并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实践证明,人工治理和依靠生态自然修复相结合,是加速植被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生态自然修复对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真正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意见》提出,要加快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就要在指导思想上确立水土保持要在人工治理的基础上,加大生态自然修复的治理思路,把生态修复作为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生态自然修复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意见》对全省实施生态修复做了总的指导和要求。一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省水利厅编制的总的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要根据生态修复不同类型区的特点,分别情况开展生态自然修复:对具有重要作用的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等区域要进行重点保护,对水土保持大示范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正在实施和已完成综合治理且林草尚处于幼苗期的项目区,要坚决封山禁牧。二是多措并举、促进修复。在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把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及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项目与生态自然修复有机结合,同时大力推行有利于实施生态自然修复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生态修复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生态自然修复创造条件。三是科学划分、分区实施。根据我省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地域差异性,在生态自然修复工作中,将全省划分为北部缓坡风沙区、吕梁山黄土丘陵和残塬沟壑区、太行山土石山区、中南部丘陵阶地区四个生态修复区,采取不同的生态修复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生态修复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加快制定和出台本地区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市县一是要出台封育管护办法,明确封育的范围、内容、指标及奖惩措施,同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封育管护责任书;二是要出台封育管护优惠政策,安排封育管护资金,调动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
  《意见》指出,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生态修复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评比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限期未出台封育管护办法的县(市、区),要暂时停止该县(市、区)的水保项目或减少现有水保项目的投资;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此项工作作为行政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挂钩。鼓励群众监督检举,对义务保护和举报违法违章的有功人员,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态修复区内违法违章的放牧者或毁坏林草者,一律责令限期补偿,并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意见》最后强调,水利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要做好生态自然修复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计划、财政、林业、农业、土地、畜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修复、大面积恢复植被工作,以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夺取生态良好、群众致富双赢的成效。
  (山西省水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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