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要闻

青海省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5年8月23日青海省水利厅和发改委联合向全省各州(地、市)、县计委、水务局、水保监督站以及大型开发建设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计划、水利水保部门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水土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行政,明确职责,从源头上把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等其它有关手续。
    “通知”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监理和监测,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监督执法办事及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定期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备案制度、加大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通知”针对目前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可有效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的水土保持行为,对进一步强化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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