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厅要求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治因水利工程建设而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青海省水利厅于2007年5月2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要严格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做到谁建设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水利行业的建设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水土保持法》,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表率。
《通知》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把水保方案作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予以加强,严格审批,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凡在建工程在立项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同级水土保持单位的审查同意,否则不予审批立项。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治理经费,将水利建设中的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保设施,并有水保部门签署意见。水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通知要求,各级水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深入一线,加强指导,主动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编制水保方案的有关服务工作,及时督促业主单位按方案开展治理。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监督处(孙世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