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泉三高速公路SMA2合同段施工弃渣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查处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六月上旬,大田宏大发电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建省水利厅和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反映,由于泉三高速公路SMA2合同段施工弃渣不合理堆放,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给该电站造成危害,经济损失达五万余元,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福建省水利厅吴章云副厅长十分重视,作了专门批示:福建省水利厅于5月23-24日与泉三高指到现场联合督查,针对存在的水土流失与弃土弃渣造成的阻洪问题,当场要求限期整改,确保防汛防洪安全。请水保监督站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到现场调查了解,查明责任,依法处理,并把调查结果告知市、省高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水利厅长的行政执法委托,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于6月18日派员,并组织三明市、大田县水利局及水土保持监督站,会同三明市泉三高速公路业主单位领导和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6月19日下午在大田县龙山宾馆三楼会议,由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陈连可科长主持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主要以下内容:
会议首先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与会单位代表就水土流失事件的性质、危害的事实、处理方式和具体的整改措施都发表了具体的意见。与会代表认为,从现场和当事人反映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施工单位对水土流失危害及造成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田县宏大发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合法合理的。施工方对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希望受害方应本着从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理解施工场地狭窄、弃渣堆放困难等原因,本着积极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会议要求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在6月26日之前编制好防汛预案,并及时上报县防汛办备案。要建立相应的防汛安全机制,确保当地人员财产安全。
会议指出,大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做好主动服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泉三高速公路大田段建设过程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要求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支持,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