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要闻

辽宁省人民政府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近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政发[2007]44号文件,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地区实施财政补偿政策。
    在省政府确定的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以森林资源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作为生态补偿对象。
    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立了水质污染及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从2008年开始,省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各县水量水质和水土流失情况实行监测,每年做出考核评价报告。省财政按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确定当年补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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