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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新规定6月1日施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中国水利网站4月13日讯(通讯员 肖智勇)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进行了重新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与现行的《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对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新《办法》明确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水土流失防治费则规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代为治理。”
  在征收主体上,新《办法》改原来的县级征收为省市县分级征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在征收范围和标准上,新《办法》按房地产开发类、矿山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类、修建水工程等基础设施类、修建宾馆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类四大类别,规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新《办法》还规定,修建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此外,新《办法》还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管理、使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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