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召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学习贯彻好《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下午,湖南省举办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会议由省人大农业委主任李小平主持,副省长张硕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君文和省水利厅厅长詹晓安发表重要讲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水利厅副厅级领导、各处室负责人、水土保持处(站)全体人员以及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会议。
詹晓安厅长就《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明确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二是明确了水土流失调查公告制度;三是明确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四是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要求;五是增设了“挖山洗砂”行为的禁止内容和处罚条款。
张硕辅副省长对全省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进行了部署,他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对水土保持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实施办法》的修订与实施是全省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全省要认真贯彻执行。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参与监督水土保持和生态文明建设。二要严格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执法机构,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不断提升方案编制水平;坚持“三同时”制度不动摇;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补偿”的原则,做到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收尽收;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对拒不执行批准方案或者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水利部门要责成其限期改正。三要加强合作,落实新《实施办法》,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水利、林业、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君文就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认真贯彻实施等方面发表了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