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做好省级审批权限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7月17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会议精神,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明确将省级立项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下放给地级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为做好审批权下放后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广东省水利厅于7月31日下发通知,提出要求: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及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省级配套制度的通知》(粤水水保〔2010〕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所有省级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统一管理。三是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保〔2007〕96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要讲求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市可建立市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逐步建立县级与市级、市级与省级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没有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市,须在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选。
通知明确,各地对本次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受理时间从2012年7月17日起实行。
(广东省水利厅水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