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立法后评估调研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8月15至1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李高协带领立法后评估组深入陇南市礼县、成县和天水市秦州区检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局长姚进忠陪同调研。
立法后评估组一行先后察看了陇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治理工程、礼县四各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成县西狭隧道出口弃渣场治理工程和秦州区灰水河沟口取土场治理工程、成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治理工程、成县王沟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天水市金龙山文化旅游产业园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市、县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的汇报,并与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林业和交通等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征求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后评估组还发放了调查问卷,征询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后评估组对近年来甘肃省在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李高协副主任在调研中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不断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一是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法规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二是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三是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
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后评估项目。立法后评估工作由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水利厅和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立法后评估的重点是《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调查总结《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仲康、农工委主任吕惠安,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黄辉等参加调研。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供稿
立法后评估组一行先后察看了陇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治理工程、礼县四各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成县西狭隧道出口弃渣场治理工程和秦州区灰水河沟口取土场治理工程、成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治理工程、成县王沟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天水市金龙山文化旅游产业园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市、县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的汇报,并与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林业和交通等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征求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后评估组还发放了调查问卷,征询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后评估组对近年来甘肃省在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李高协副主任在调研中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不断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一是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法规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二是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三是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
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后评估项目。立法后评估工作由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水利厅和兰州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立法后评估的重点是《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调查总结《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仲康、农工委主任吕惠安,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黄辉等参加调研。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