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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脱贫攻坚、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2017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成立吉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作为组织领导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临时机构,年度考核结束后自行解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考核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及信息化等。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吉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中水土保持指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对优秀等次的,提出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并查实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的出台实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对建设美丽吉林具有重要作用。
    (吉林省水土保持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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