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要闻

青海省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加快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认真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情况。

      《办法》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报送省考核办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最大”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五四战略”和“一优两高”战略行动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三江源、“中华水塔”,共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一江清水向东流的重要保障。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办公室  刘维彬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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