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1-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湖北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
《通知》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尽责。湖北地处长江经济带承东启西的特殊区位和肩负“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的特殊政治任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责任重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全面防治水土流失。
《通知》指出,要坚持保护为先,科学规范治理。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划定的生态红线、山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申请在禁止开发山地区域进行农林开发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对申请在25度以上陡坡地进行林果茶开发的,要从严审批。二是强化审核,严格管控。要从源头管控,指导农林开发建设业主在项目选址时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申请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一律不得批准;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敏感区、脆弱区域的农林开发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在5度以上25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指导业主采取等高耕作、轮耕轮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督促业主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和密度,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三是明确标准,规范治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和业务监管职责,对开发业主要明确告知其农林开发的标准和要求。山地林果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生态建园原则规划设计,配套相应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严禁全垦整地,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主动加强农林开发建设活动有关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项目开工前,要深入现场指导开发业主优化开发建设方式,科学配置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在开发过程中,要督促业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对业主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农林建设活动,要指导采取补救措施,切实防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坚持水土保持不留盲区,生态保护不留死角,坚决防止“破窗”现象蔓延。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及时发现高山陡坡开发、毁林开发、全垦式开发及其他违规农林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水土保持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农林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一律视为违规开发,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