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4-0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2020年3月30日,河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区域范围包括:一、河北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指导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各生产建设单位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