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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0-04-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近日,甘肃省水利厅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紧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致力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建立集目标、责任、奖惩“三位一体”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体,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重点对市(州)水土保持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等方面进行考核。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辖区县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办法》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制,省水利厅每年第三季度印发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管委会于12月底前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上报省水利厅。考核工作组于2月底前完成自评报告复核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并进行公告。

  《办法》明确,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优秀等次的,予以表扬,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不合格等次的,通报批评,向甘肃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的出台实施,以“硬杠杠”明确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谁来抓”“怎么抓”“做不到位怎么办”等内容,由过去标准模糊的“软任务”转化为责任量化的“硬指标”,使水保工作干有标尺、评有依据、做有目标,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夯实政府主体责任,有力推动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李长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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