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订《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3-10-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9月27日,新修订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改。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整体调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甘肃省部分市、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划分,依据上位法有关精神,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吸纳最新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将水土保持率、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绿色发展、分区防治、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水土保持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等工作要求吸纳至《条例》中,将新时期国家对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安排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为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将水土保持规划备案、陡坡开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林区采伐林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备案等4项没有法律支撑的备案事项全部进行清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删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用地许可手续的前置许可事项。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优化篇目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新增第六章“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整合原《条例》中监测内容,增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根据上位法法律责任设置情况,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再赘述法律责任,行政查处依照其上位法执行,让《条例》内容更加简洁明了。
(水利部网站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