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0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近日,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实施以奖代补,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管护成效。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积极推行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意见》提出,以奖代补按照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创新机制、规范管理,明确权属、自主管护;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工作原则,选择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治理需求迫切的水土保持重点县区先行开展以奖代补试点,积累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机制,逐步扩大范围,稳妥有序推动以奖代补工作,确保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意见》明确,以奖代补范围是指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奖补对象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奖补方式为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意见》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以奖代补工作列为本级重点改革事项,积极推进。要加强宣传发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以奖代补工作顺利实施。要完善政策机制,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奖补资金兑付效率。各级水利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和指导,加强对以奖代补的监督管理。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以奖代补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市县,在安排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
(水利部网站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