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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完成对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督察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0-05-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和《关于确认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办水保【2009】425号)要求,近期,长江委水土保持局会同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水利厅对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湖北省丹江口市、武汉市黄陂区,湖南省宁乡县、隆回县、新邵县,江西省于都县、宁都县、赣县,安徽省岳西县、池州市贵池区、铜陵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进行了督察。
    督察以水利部和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重点督察了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完善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建设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县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督察组认为:自2009年6月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以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及有关县(市、区)强化领导,依据各地实际,制订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大部分县(市、区)办公设备得到改善;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有了一定的增强。存在问题:一是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二是没有摸清项目家底,没有建立数据库,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三是各县普遍没有开展本县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针对下一阶段的工作,督察组要求各地进一步增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认识,对照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细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体系,加大对生产建设单位的宣传和服务工作;以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契机,摸清项目家底,建立数据库,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大力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要求,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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