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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委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县复验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8-0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云南蒙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复验



贵州榕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复验



广西象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复验



广东梅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复验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1]第51号)要求,2011年7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市(州)水利(务)局的配合下先后对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进行了抽查复验。本次工作共抽查复验了云南省的蒙自市、泸西县、个旧市、红塔区,贵州省的榕江县、从江县、盘县、关岭县,广西区的柳江县、柳城县、象州县、田阳县、横县,广东省的从化市、梅县、盐田区等共计16个县(市、区)。

  验收组采取了现场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听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汇报的方式,对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评分标准,从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座谈讨论和综合评分,并针对各县(市、区)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

  从复验情况看,自2009年6月水利部启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以来,珠江流域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人员、机构、经费以及执法装备得到了加强,完善了配套法规、强化了依法行政,辖区内形成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的社会氛围,也进一步推动了水土保持工作。

  验收组进一步要求各县(市、区):一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支持,结合《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确保配套法规的权威性;二要按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切实推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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