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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黄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2-02-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1年对于水利事业来讲,是不平凡的一年。年初中央以1号文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7月份又史无前例地召开了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开启了中国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征程。作为民生水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极为重视,明确提出要加快水土流失的防治,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同时,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年来,按照水利部安排和部署,黄委全面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着力落实新《水土保持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增强管理能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新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督查机制创新,实现流域部批在建项目督查率100%
    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督查工作,提高监督成效,黄委创新思路,按照“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统一标准、严格督导、发布公报”等五个方面,探索建立了黄委与各省区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联动机制。首先,对黄河流域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700余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摸底,在此基础上,经反复核实和认真研究,制定了2011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工作计划,对在建的305个项目的督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安排,并全力组织实施,实现了流域内在建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率100%的目标。通过督查,基本摸清了流域内在建部批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为进一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主要做法是:
    1、统筹安排
    在深入调查,把握动态,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2011年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并及时召开流域(片)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局(处)长会议,对督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为督查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落实责任
    按照黄委印发的年度水土保持督查工作计划,对流域内部批305个在建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督查,采取流域机构与各省(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各省(区)力量,逐项明确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年度任务。其中,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部批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总数共193个。黄委负责完成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和晋陕蒙接壤地区,以及流域内跨省(区)的公路和铁路等112个项目的重点检查,具体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包括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等)负责完成。各省区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按照黄委的部署,通过印发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细化、再安排,发动各级监督部门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将年度检查任务落到实处。
    3、统一标准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督查成效,黄委先后制定实施了《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办法》、《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和《黄河流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快速反应与联合查处管理办法》等,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为严格监督夯实了基础。对督查工作来讲,明确了督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要求各督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印发督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适时开展跟踪督查;督查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填写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情况表,并汇总上报。
    4、严格督导
    为了保证各单位按时完成督查任务,黄委强化过程监督,不定期统计和通报各单位督查工作进展,并召开流域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座谈会,确保督查进度。同时,对有关责任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设单位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巡视督导,对整改意见不落实的建设单位和督查工作不力、计划进度缓慢的省区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质询,严格监督指导,推动工作。
    5、发布公报
    在全面督查的基础上,黄委编制了年度黄河流域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公报,向社会公报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情况,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于社会监督之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要求,提高监督管理实效。
    二、积极开展新《水土保持法》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2011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切实做好新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黄委研究制定了宣传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明确了宣贯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并全力组织实施,为落实新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1、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
根据黄委宣传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新《水土保持法》宣贯活动。组织黄委系统职工收看了水利部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议;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了水利部举办的新法培训班;在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举办了专题宣传活动;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各种媒体,采用专题报道、标语、讲座、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结合水土保持重大事件和工作焦点,积极开展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水土流失防治技术以及防治效果等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巡视督导,推动流域内各省(区)新《水土保持法》宣贯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了对各省(区)新法宣贯活动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巡视督导,推动各省区水土保持工作上了新台阶。据统计,2011年流域内各省(区)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2369项,监督检查各类生产建设项目5471项,查处各类水土流失违法案件412起,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633项。与去年相比,检查项目数量增加了76%,验收项目数量增加了62%,检查力度显著加大,成效显著。
    3、举办学习班,不断提高依法履责的认识和能力
为了使各有关单位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水土保持法》,全面履行法定义务,黄委按照水利部部署,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分别在5月、11月举办了两期“黄河流域(片)新《水土保持法》学习班”,对110余家流域在建部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黄委直属有关单位,共200多人进行了培训。
    学习班邀请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中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院及黄委有关领导和专家,分别就《水土保持法》修订背景及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典型案例等进行了授课。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班的举办,加深了各有关单位人员对新《水土保持法》的理解,提高了依法履责的认识水平和执行能力。学习班也受到了各位学习代表的欢迎,普遍反映黄委举办这种学习非常必要和及时。
    4、建立制度,规范黄委直属水利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委直属水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基建项目要率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要求,黄委于年初制订颁布了《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办法》在界定黄委直属水利工程项目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和实施主体,以及水土保持工作内容、程序和问题处理等,涵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黄委直属水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另外,黄委按照水利部安排,积极代部起草《水土保持法》相关配套制度。通过确定任务分工,成立编写机构,制订编制计划,开展广泛调研,拟定制度框架,起草制度条款等工作,8月份编制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12月底编制完成《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和《农林开发项目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制度》,已按要求上报水利部。
    5、创新方式,突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难点
    针对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行业和难点问题,黄委不断探索,积极创新,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比如:河南省黄河流域内已通车数年的两条高速公路,经多年督促一直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针对这种情况,黄委对河南省交通厅进行约谈,重申法律规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令其抓紧组织开展两条高速公路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目前,两条公路均已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工作,待验收。通过约谈交通厅,提高了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和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必要性的认识,加快了河南省其它高速公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步伐,也促进了行业整体水土保持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完成了黄河流域(片)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复验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2009年水利部启动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第一批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共123个。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1]第51号)要求,黄委于8月2日至8月31日,在各省(区)分4个组对黄河流域9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6个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开展了抽查复验工作,全面完成了复验任务。
    本次黄委抽查复验的36个县全部在90分以上,均达到了水利部确定的90分以上为合格的标准,其中最高分为97.5分,最低分为90.5分,平均分94.8分。总体上看,各复验县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达到了水利部确定的目标。
    但同时,本次复验收发现了在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各地强弱不均,一些地方存在 “政企不分”、以收费代监管现象,小型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总体较为薄弱,基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程序亟待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现代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方面问题,需要给予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和改善。


    黄委水土保持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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