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正式建立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2-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黄委印发《关于建立黄河流域(片)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的意见》(黄水保〔2012〕357号)(简称《意见》),正式建立了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黄河流域(片)面积大,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数量多,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任务重,协调管理难度大。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提高监督管理效率,促进《水土保持法》全面实施,建立流域机构与各省(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协调联动机制势在必行。
《意见》针对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重点明确了建立联动机制的总体原则、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等。在部批项目的监督检查上,坚持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统筹安排、分工实施的原则。黄委依法行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组织对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检查任务;适时开展巡视督导,保证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及时发布公报,强化社会监督;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明确了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的责任,即按照黄委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有关部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确保部批项目水土保持年度监督检查任务的全面完成,《意见》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是跟踪督导。对各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编发监督管理工作简报,按季度对各单位检查工作进展进行通报。同时,根据需要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促进落实。二是表彰激励。对各省(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好的集体和个人,黄委将定期进行表彰。三是督促落实。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不按要求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严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生产建设单位,除依法处理外,采取通报、曝光、限批等手段,督促其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
黄委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