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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成效显著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3-03-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甘肃省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保护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积极开展以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加强预防监督管理,初步建立了水土保持地方配套法规体系,使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逐步走上依法防治的轨道。2011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及时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突出了预防保护,加强了综合治理,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推进全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水土保持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政府积极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社会各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制度,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2年底,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29万平方公里,新修梯田3366万亩,建成了天水耤河、庆阳蒲河水土保持大示范区和定西官兴岔、平凉茜家沟等综合治理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仅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而且改善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了水土资源的有效利用,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省共有125条小流域被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庄浪县、安定区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区)”。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狠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检查、验收、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全省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8593个,核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4.49万公顷,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近61亿元,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1460个。建立了全省水土流失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建设效益评估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发布全省水土保持公报。
    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特殊的省情实际,迫切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准绳,必将对甘肃水土保持工作起到更加重要的促进作用。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组宣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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