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献计献策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建议制定《黄河法》
2001年4月9日
在我国水资源总量难以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依法管理保护,节约挖潜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将成为主要发展方向。因此,制定《黄河法》,为黄河的治理开发提供法律保障,应当是新世纪治黄方略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首先,黄河极其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需要依法保障。黄河素有“母亲河”之称,是维系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纽带;黄河流域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土地、矿产资源,特别是能源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实现经济战略布局从东向西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黄河作为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其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以及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是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制定《黄河法》,促进黄河治理开发,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制定《黄河法》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贯彻实施水法的需要。黄河作为我国一条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河流,又是世界上最为复杂难治的河流,其治理开发需要依法进行。黄河历史上洪涝灾害频繁,受黄土高原、沙漠戈壁、干旱缺水的环境等条件影响,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具有不同的要求。虽然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但这些法律都是就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的规定。对黄河来说,还需要针对本流域的特殊情况制定《黄河法》,以解决治理开发中的一系列特殊问题。
第三,制定《黄河法》是黄河特殊的水事问题的需要,是黄河治理开发的客观要求。黄河之所以复杂难治,是由于其特殊的河情所决定的:水少、沙多、地上悬河。黄河流域相对集中于上中游,下游是泥沙淤积形成的地上“悬河”,靠堤防约束洪水,防洪形势严峻,洪灾可能淹没范围涉及黄、淮、海河三个流域5省12万平方公里的广大范围;流域大部分属干旱、半干旱地区,面积占全国的8%,而径流量仅占全国的2%,却承担着占全国15%耕地面积、12%人口和50多座大中城市的供水任务,缺水断流频繁,且河川径流量一半以上来自上游,必须通过调度实现全流域统筹利用;流域北部为沙漠、戈壁,中部有世界上最大的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而且面积广、强度大、成因复杂、类型多样,淤积下游河道,给百姓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特殊的河情要求有与之相应的治理对策和特殊的管理措施,黄河下游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和管理措施的建立,都需要通过制定《黄河法》实现。
第四,制定《黄河法》是实现黄河流域统一管理的需要。黄河的治理开发不仅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关联性。治理黄河,既要兼顾防洪、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把治理开发与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又要上中下游、左右岸步调一致。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全流域统一管理的机制,通过有关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从目前黄河流域管理的现状看,流域统一管理还十分薄弱,表现在流域立法滞后,对于黄河治理开发的各种行为,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行为规则;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职能不到位,在履行职能时困难重重,难以协调、解决治理开发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制定《黄河法》,建立完善流域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
(作者:归帆 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