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颁布10年以来十件大事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水土保持法》颁布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施行。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发布施行。
2.再造秀美山川总动员令发出
1997年8月5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姜春云副总理《关于陕北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调查报告》上批示强调:“植树造林,绿化荒漠,建设生态农业”,“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8月12日,李鹏总理在同一份报告上批示提出: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争取十五年初见成效,三十年大见成效,为根治黄河做出应有的贡献”。
3.“16字方针”提出
1999年8月5~9日,朱镕基总理在陕西省考察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黄河防汛工作时提出治理水土流失的16字方针——“退田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
4.水土保持重要地位奠定
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中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5.《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出台
199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当地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调动亿万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投入生态环境建设。
6.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遍地开花
包括:全国八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水土保持国债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7.“十百千”示范工程启动
1999年2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十个示范城市、一百个示范县、一千条小流域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工程(简称“十百千”示范工程)。同年,工程正式启动。2000年4月23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召开大会为首批“十百千”示范工程命名。
8.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完成
9.“三区”划分工作在全国展开
“三区”指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并由政府公告“三区”是治理水土流失的一项重大举措,始自1999年。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完成此项工作。
10.“四荒”拍卖兴起
1992年8月,山西省吕梁地区“四荒”拍卖第一槌落下,1993年末,黑龙江省穆棱市“四荒”拍卖,走出一条治理水土流失与资源开发相结合的路子,一种新的水土流失治理机制开始形成。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