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问题初探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摘 要: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有关水土保持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但另一方面,水土保持执法依然存在若干问题,为此就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主题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识别码:B 文章编号:1005-3409(2000)03-0079-02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是水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水土保持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察督导。
1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问题
1.1 行政执法违法
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违法,具体表现为:
1.1.1 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水土保持监督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亦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消极怠工”。
1.1.2 实质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实质性事件,具体表现为:
(1)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越权。有些水土保持监督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办公、办案经费不足之双重影响,在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少数地方甚至把罚款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超越了《水保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2)水土保持监督机关滥用职权。亦即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标、原则和规则相悖。上述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享有行政执法职权为前提,后者则以不享有某种行政执法职权为前提。
1.1.3 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为行为的作出和实施违反执法程序。目前,水土保持监督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程序不规范,缺乏整体性;调查人与处罚决定作出者为同一人;有的案件中水保执法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复议权、申诉权、听证权;有的处罚决定或表达不完整,制作、填写不规范:或法律凭证不齐全,无当事人签字等。
1.1.4 行政主体的违法 水土保持行政主体违法,是水土保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亦即行政执法侵权。行政主体的违法与以上三种违法情形之间乃是交叉关系,以上三种行政执法违法行政行为均有可能导致行政主体违法。
1.2 行政执法不当
行政执法不当亦称行政失当,主要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畸轻畸重而失公正。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不当,轻则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利益,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机关的尊严,重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社会稳定。
2 影响水土保持依法行政问题探源
产生水土保持执法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监督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行政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对行政执法重视程度不够;三是水土保持专业技术欠缺。现在的大多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关真正懂法律、懂水保业务的人很少,他们只能解决一些简单问题,碰到较复杂、深层次的问题,就无能为力了。因此,执法监督中的办案质量就很难提高,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
(2)执法机关之间职责不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与水政、林政等部门之间责、权、利不明确,出现了“有利的事争着管,无甜头的事不管”、“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怪现象。
(3)行政干预多。“人治”、“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依然存在,“态度罚款”、“人情罚款”现象不断。
(4)缺乏办案必须的工具,经费,技术落后。
(5)缺乏有效健全的监督机制。
3 水土保持依法行政的对策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又面临着一个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上一个新台阶,解决当前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仅要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也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水土保持专业技术的培训,培养其敬岗爱业精神,把因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问题而产生的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控制在最低水平。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责、权、利。
(2)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执法环境,建立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宣传、敢碰硬的廉洁、高效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保证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政,减少对执法人员的压力,减少“说情风”,弘扬法治精神。这样也可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3)重视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装备,增加执法经费,改善执法条件,健全执法网络,提高办案效率。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在监督机制上,要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也可通过新闻舆论、民众监督等手段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