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为长江“护航”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记者 张玉梅) 已颁布实施十年的《水土保持法》为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10年来,长江流域依法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万平方公里,查处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7000多起,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于近日在武汉召开的二十一世纪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宣布的。
曲格平介绍说,今年6月29日是《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0周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开始进入了依法防治的新阶段,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0年来,长江流域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7200多万元,自行投入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达6.7亿元。而在全国范围内,10年来依法累计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0万平方公里,特别是近几年来,每年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连续突破5万平方公里。
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在《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仍有不少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意识还比较淡薄,没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实行“三同时”制度;少数地方的领导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重经济开发,轻水土保持,干预执法,增加了监督执法的难度;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综合力度不够,治理进度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